1、国际贸易术语的法律规定旨在通过《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提供一套全球通用的规则,旨在消除因各国贸易习惯差异带来的不确定性,减少贸易中的误解和争议。自1936年首次发布以来,国际商会(ICC)多次修订,如1953年、1967年等,直至2000年的最新版本,以适应国际贸易实践的发展。
2、《联合国国际贸易销售合同公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国际贸易中反不正当竞争和限制商业惯例协定》。《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关税及贸易总协定》。
3、不规定内容(需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销售合同是否存在,价款支付的时间、地点、方式或币种,违约救济,知识产权,货物权利转移,争议解决方式等。
4、Incoterms 2000对“E”组、“F”组、“C”组、“D”组等贸易术语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了卖方和买方的责任和风险。 尽管Incoterms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广泛认可和应用,但在国内市场使用时,需要注意删除与进出口无关的条款。
1、贸易合同必须具备的内容有:贸易合同当事人的基本信息;货物的基本信息;货物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货物交付使用条件和日期;货物质量标准承诺;货物配套设施的交付承诺和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违约责任等。
2、合同当事人具有行为能力。进出口双方在法律上必须具有签订合同的资格。一方面,就我国的进出口商而言,只有政府批准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才能就其有权经营的商品对外达成买卖合同;另一方面,对方的进出口商也应具备签订进出口合同的能力和资格,具体条件依据其本国法律确定。
3、一个完整的进出口贸易合同,一般包含有5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关于货物本身的内容;第二,关于货物运输的内容;第三,关于货物保险的内容;第四,关于货款结算的内容;第五,万一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买卖双方发生疑义、异议,纠纷,采取什么方法解决。
4、外贸合同是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之间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用于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交易的商品、价格、交货日期等关键信息。它是交易双方为保障各自利益而制定的一种规范,用于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1、根据卖方承担义务的不同,将13种贸易术语划分为四组:E组(启运)、F组(主要运费未付)、C组(主要运费已付)和D组(到达)。每组术语项下买卖双方的义务均采用10个项目列出,买卖双方义务合在同一标题下,使术语查阅更加方便,一目了然。
2、《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是国际商会为统一各种贸易术语的不同解释于1936年制订的,命名为《1936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1936》)。
3、CFR 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港口,并承担运输费用。CIF 在 CFR 的基础上,卖方还需为货物购买最低限度的保险。在国际贸易实操中,CIF、CFR、FOB、EXW、CIP 是较常用的术语,而 DDU 和 DDP 则相对较少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