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分析国际贸易(经典案例分析国际贸易的特点)

发布时间:2024-07-18    浏览量:60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解答

1、不属于跨国贸易。国际贸易涉及的是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的货物和服务交换,体现了各国或地区在经济上的相互联系。在案例中,A公司虽然是甲国设立,但与B公司同在乙国,因此并不构成跨国贸易。

2、A公司的做法不合理。双方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因为根据公约的规定:一项有效的接受必须是同意发盘所提出的交易条件,只接受发盘中的部分内容,或对发盘条件提出实质性的修改,或提出有条件的接受,均不能构成接受,而只能视做还盘。

3、答案:1)双方的交易已经达成。因为,根据我国的《合同法》规定,我国与国外当事人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书面形式包括电报和电传。

4、不属于.因为国际贸易是指世界各国(地区)之间货物和服务的交换,是各国(地区)之间分工的表现,反映了世界各国(地区)在经济上的相互联系.案例中A公司虽然是甲国设立的,但A与与B公司同在乙国,不属于跨国贸易。

国际贸易的案例分析题求解答

第一,贸易合同是开立信用证的基础,开证申请人必须根据贸易合同中规定所规定的有关内容向银行申请开证;第二,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贸易合同之外的自足文件,有关银行不受贸易合同的约束。

合同成立——因为,A商在有效期内回电报称:你方10日发盘已转B商,且B作为实际买家在发盘的有效期内按发盘的规定开来信用证,因此构成以行为表示的接受。所以合同已经成立。

案例解答——该案应该由保单的受益人或背书转让后的持单人向保险公司索赔——根据该案例叙述可知,出口商已经做了交单议付,那么,无论该保单的受益人是谁,客户肯定是持单人,因此,应该由客户凭保单向保险公司索赔,而不应该由“我方”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我方应该根据上述理由向客户说明。

这个事情还是第一次听说。按照CFR理解,发货人是货到港以后货物离开船舷后责任解除。因此你只有找船公司索赔了。4,这个没有研究过1941的什么法律。不好定论,但是按照国际惯例。如果双方没有特殊约定,应该采用国际惯例和相关国际法律约束吧。这个美国鬼子的确是无理要求,他们的1941又不是国际通用标准。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它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

有经验的业务员多根据航程长短来安排交单时间,一般是船到目的地前一周左右保证单据邮寄到代收行。公司不要只重视L/C,也要研究D/P的特点,建立一套完善的、实用的业务运作流程和风险管理制度,同时聘用熟悉国际贸易惯例、熟悉相关法律知识和具备丰富实际工作经验的专门人才。

此案例中,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中相关规定,买方未对货物采取及时的补救措施,直到最后发生火灾,才提起索赔,不能够要求对方全部赔偿,而对方赔偿的话,对于由于买方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而导致的损失,卖方是不予赔偿的。《国际贸易实务》中,违约及其救济方法一章中有相关介绍。

贸易术语案例分析[案例1]我国某内陆出口公司于2000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吨甘草膏,每吨40箱共1200箱,每吨售价1800美元,FOB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2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

进出口贸易案例分析

1、案例1:采用FOB条款,货物在未越过船舷之前,风险和责任在卖方。既然货要先在仓库存上半个月之久,就应该投保存仓火险以保障自己的利益。案例2:卖方不应该赔偿差价损失。采用FOB条款,货物在越过船舷之后,风险和责任在买方。

2、晓玲公司应向TTH公司追讨欠款,理由是:晓玲公司按合同和约定完成了交货义务,是TTH公司没有履行付款义务,且晓玲公司接受了TTH公司的60天迟期付款信用证的请求,但是,TTH公司没有开来信用证致使货物在港口积压而被海关拍卖。即这些均是由于TTH公司没有履约所致,因此,TTH公司必须做出赔偿。

3、A企业在从事进出口贸易业务中,从事“四自三不见”买单业务,对货源、货物质量、价格以及纳税、客商资信等情况不了解,对交易、运输、报关等具体出口贸易环节不予监管,提供空白报关单、核销单、外销发票等便利,“假自营、真代理”骗取出口退税,给国家造成了极大损失。确定重点,注重细节,取得突破。

4、如果船一开,出口商就提交单据托收,单据到了代收行,客户又不埋单,单据只能睡大觉,少则半月,多则一月多,这样单据丢失的概率就大大增加。有经验的业务员多根据航程长短来安排交单时间,一般是船到目的地前一周左右保证单据邮寄到代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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